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赛乐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8267号 原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赛乐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21层2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公司)与被告北京赛乐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博晖创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晖创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