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钧仪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克拉某某仪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某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204民初232号 原告:克拉***仪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553-508号(联商综合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白碱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总监。 被告:克拉玛依市***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五一区油田公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仪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仪衡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钧仪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钧仪衡公司诉称: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检测方案为被告出具检测报告,技术服务费为45,000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并约定了违约金。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认了技术服务费用为25,300元。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内容为原告就6万吨/年废矿油资源化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出具该项目土壤污染情况调查报告,服务期为一年,费用为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方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检测费155,300元、违约金46,590元、律师代理费16,600元,合计218,4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原告钧仪衡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公司)委托乙方(钧仪衡公司)就***公司排污***期性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技术服务期限: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技术服务费45,000元,由甲方于2021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或支付检测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检测费总额的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如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甲方指定常程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2021年7月7日,原告钧仪衡公司出具了***公司废气检测报告。2021年10月20日原告出具了***公司土壤检测报告。 2021年12月22日,原告钧仪衡公司出具2021年排污***期性检测项目结算说明,载明由于2021年下半年***公司处于停工状态,下半年检测工作未开展,根据实际工作量应结算费用为25,300元。该结算说明经被告公司常程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2日,原告钧仪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服务金额为25,300元(含税),该发票交由被告签收。 另查,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公司)委托乙方(钧仪衡公司)对6万吨/年废矿物油资源化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技术服务期限:一年。收费标准:130,000元(含税),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30%预付款,计39,000元,出具报告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违约金: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或支付检测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检测费总额的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逾期支付检测费18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指定常程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遂后原告作出《6万吨/年废矿物油资源化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了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核,该审核意见书于2021年9月1日已交由被告公司领取。 2022年4月18日,原告钧仪衡公司委托新疆瀛华(白碱滩)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钧仪衡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结算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取记录登记表、《检验检测报告》、《委托协议书》、审核意见登记表、调查报告、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截图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协议书》,该两份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为被告公司提供了排污***期性检测,产生了技术服务费25,300元;原告对被告公司6万吨/年废矿物油资源化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完成了调查,产生了服务费130,000元,两项服务费共计155,300元。原告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检测和调查服务,被告公司也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关于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甲方未支付检测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检测费总额的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0日完成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技术服务费25,300元;原告已按《委托协议书》作出调查报告并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了审核,被告应于收到报告后七日内付清服务费。现被告未按时支付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过高,仅请求按未付款项的30%计算即46,590元,对此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因均约定有律师代理由违约一方承担,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克拉玛依市***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仪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55,300元、违约金46,590元、律师代理费16,600元,合计218,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市***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