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91民初1992号 原告: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9层22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54元,由北京英佳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