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4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罗军,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法定代表人:贺永海,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47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成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