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273号
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南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成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