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负责人:贺永海。
被执行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与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19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向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支付货款1507221.34元、违约金279167.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17元、保全费5000元。因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军杰
书 记 员 徐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