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山路三段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负责人:贺永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4元,减半收取11117元,由上诉人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亦工
审 判 员 邓代林
审 判 员 徐晓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卓怡
书 记 员 张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