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财保143号
申请人: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纸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卫红,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负责人:王炳正。
申请人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70082.58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5185********的银行存款270082.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