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48号
原告: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机电五金物流中心80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正,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2日,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兰州海天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子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