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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421民初3054号 原告: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7456924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住所地广西扶绥县322国道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21571813486P。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拓公司)与被告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以下简称山圩二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圩二小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山圩二小向广拓公司支付太阳能路灯款及安装费93600元;二、山圩二小向广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的太阳能路灯款及安装费9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自2018年8月5日起计至未付的太阳能路灯款及安装费93600元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日,广拓公司与山圩二小签订《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山圩二小向广拓公司采购太阳能路灯,并由广拓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合同中双方还对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工期及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工期及验收第二款约定“(3)验收时间:安装调试完成6个工作日之内”,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山圩二小5个工作日内预付项目合同总价金额的5%给广拓公司;山圩二小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给广拓公司,不计利息(广拓公司在交货时同时将发票开具给山圩二小)”。合同签订后,广拓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被告供应太阳能路灯并着手安装,2018年7月28日完成安装调试。2018年7月28日双方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及结论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山圩二小应在验收合格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8月5日前向广拓公司支付全部太阳能路灯款及安装费,但山圩二小并未依约支付,一直拖欠至今。 山圩二小辩称,1、对广拓公司主张支付太阳能路灯款及安装费93600元不予认可,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价格明显虚高,认可每盏灯2680元;2、对广拓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法院认定;3、当初口头约定,款项均由广拓公司负责联系山圩二小上级部门解决处理,山圩二小不需过问和支付;4、学校经费支出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学校无力支付,按双方口头约定,由广拓公司向山圩二小上级部门索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8年7月2日,广拓公司作为甲方,山圩二小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山圩二小向广拓公司采购太阳能路灯,并由广拓公司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安装,山圩二小采购6M太阳能路灯20套,每套单价4680元,总额93600元;验收时间“安装调试完成6个工作日之内”;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5个工作日内预付项目合同总价金额的5%给乙方;甲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给乙方,不计利息(甲方在交货时同时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乙方质量要求和甲方承诺的事项及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并更换合格的货物给乙方。”《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中双方还对产品名称、工期及验收标准等作了具体约定。山圩二小于2018年7月28日在《货物采购验收单》签字盖章,《货物采购验收单》上的验收意见及结论为合格,结算金额为93600元。至今,山圩二小未付任何款项。 以上法律事实有《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货物采购验收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山圩二小与广拓公司签订的《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广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及安装相应太阳能路灯的义务,山圩二小亦在《货物采购验收单》确认验收,结算款为93600元。山圩二小主张太阳能路灯合同约定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偏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山圩二小主张与广拓公司口头约定由上级部门付款,广拓公司不予认可,山圩二小亦未能有证据证明,山圩二小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5个工作日内预付项目合同总价金额的5%给乙方;甲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给乙方,不计利息(甲方在交货时同时将发票开具给乙方)。”本案验收合格通过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山圩二小应在2018年8月7日前支付款项,现逾期未支付,广拓公司主张山圩二小向其支付货款9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给乙方,验收合格通过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山圩二小应在2018年8月7日前支付款项,现山圩二小未按约定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即2018年8月8日向广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现广拓公司主张以93600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经查2022年10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600元; 二、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18年8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70元,(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扶绥县山圩镇第二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