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5460号
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