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3535号 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1291926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3939354A,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南京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