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远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4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以北车友路以西***产业园1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5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根据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3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并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