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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佶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上海佶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1399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佶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债务人民币205,339.18元、债务利息人民币1,906.85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网上追查、曝光、上失信名单等措施。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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