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09执50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1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牡丹智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商贸新区冰雪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智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我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7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款项19,294元,提供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服务费7,34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