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市聚天红冠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31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市聚天红冠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娜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聚天红冠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