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529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思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