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681号
申请人:河北拓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村西。
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晨风路19号。
被申请人:崔广春,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河北拓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广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拓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广春、***名下银行存款245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广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45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2年)。
案件申请费1748元,由申请人河北拓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