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703号
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南街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109447。
法定代表人:宁全保,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博,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兰兰,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村北王新村第一排第一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7340B。
法定代表人:梁宝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