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海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朗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947号
原告:***海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荆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宁全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相关交费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许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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