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947号
原告:***海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荆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宁全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相关交费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许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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