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陕西朗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祯祥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373号
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宁全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博,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兰,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祯祥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入驻山西创业管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0493号)。
法定代表人:冀寅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祯祥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朗**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8元,减半后82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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