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太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3044号之一
原告:***。
被告:江苏亚太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28号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太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