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707号
原告:杭州富阳杭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源镇浦东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斐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一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杭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斐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富阳杭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杭科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