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3民初68号之三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希望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81号御山府居住小区2号商业楼3层324户。
负责人:***。
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财产保全费2042元,由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