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566号原告:重庆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已交3509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