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5行审13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号。
法定代表人邓耀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晶莹,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电力中超建设管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雪松路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电力中超建设管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缴清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撤回对(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勇胜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