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05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霞,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国雨,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08766Q。
法定代表人:陈岩,总经理。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分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CURE1M。
法定代表人:魏宽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国雨、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11日,本院向**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映雪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