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742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2523Y(1-1)。
法定代表人:宗寿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皖03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3日、8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账户资金和网络资金,已予以执行。在线下调查中,于2020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C×××**的东风牌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通过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0年8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其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刘国勋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