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院内(**)。

法定代表人:宗寿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原告货款9196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