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811号
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290号院内(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2523Y。
法定代表人:宗寿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冲,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莫富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珍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