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2民初2061号
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特步大道290号院内(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2523Y。
法定代表人:宗寿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冲,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珍珠食用菌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NCLM96。
法定代表人:王万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与被告**、**、安徽珍珠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寿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珍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共同偿还到期利息15万元(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3、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4、被告珍珠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被告**、**因经营珍珠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以蚌埠市蚌山区广场三街181号翰林银座西苑8栋402室房屋一套和途乐汽车一辆做抵押担保,年利息15%,每月付利息,借款期限1年。原告佳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0万元,被告**、**同意以所欠货款40万元转为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于2021年3月1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于2021年6月底还30万元,余款70万元到期还清,利息月息1分5。备注:其中2021年4月底还清上年利息15万元(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珍珠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签字确认。被告**、珍珠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诚信缺失,未按借条约定偿还30万元借款、支付15万元利息,至今分文未付,且不接电话、躲避,原告佳顺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珍珠公司拖欠原告佳顺公司借款系预期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100万借款及利息。另外,被告**与**系夫妻关系,被告**在100万元借条上签字确认,且其中60万借款是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所欠原告佳顺公司借款100万元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因而应由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佳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佳顺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借的钱一部分用在被告珍珠公司的经营上,另一部分用在其工地上的项目,实际上借款有转账给其老婆**的60万元,另40万元是其工地上使用原告钢材欠的货款,其是珍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万锦是其表哥,是其雇来当法定代表人的。
被告**、珍珠公司未向本院答辩和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辩驳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7月29日向原告佳顺公司出具欠条3张,载明分别欠到原告佳顺公司材料费318560元、216515元、155728元。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宗寿兰壹佰万元整(¥1000000),用翰林银座8号楼402室和途乐汽车一辆做抵押,利息年息15%,每月付利息,借钱期限1年”。原告佳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寿兰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告**转账60万元。后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重新向原告佳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寿兰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告**转账60万元。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借款中包括**所欠货款40万元和现金60万元整,借钱期限1年,于2021年6月底还30万,余款70万到期还清,利息月息1分5,并备注:其中2021年4月底还清上年利息15万(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珍珠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王万锦签字,并写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本付息,系预期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佳顺公司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欠条以及销货清单等可以证实被告**、**向其借款以及双方以借贷形式对因买卖钢结构欠付的货款进行结算确认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佳顺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2019年3月13日借条中约定年息15%,2021年3月15日借条中约定月息1分5即月利率1.5%,现原告佳顺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5万元,自2021年3月16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珍珠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被告珍珠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六个月。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佳顺公司要求被告珍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市佳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其中截止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5万元,自2021年3月16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珍珠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被告**和**、被告安徽珍珠食用菌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远方
书 记 员  李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