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602民初573号 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机电科技孵化器103室(朔里镇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7幢1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玖公司)诉被告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耐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恺耐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将所欠货款49210元及利息6460元(以49210元为基数,按2019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5%自2019年12月9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9日计1065天,之后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仍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55670元,立即给付原告;2、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淮北市绿金花园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DMM5预拌砌筑干混砂浆,含税单价380元/吨,数量最终以被告验收为准,全部货款被告应在供货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争议向合同签订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向原告购买DMM5预拌砌筑干混砂浆,2019年10月29日37.18吨价款14128.4元,2019年11月3日36.38吨价款13824.4元,2019年11月5日28.88吨价款10974.4元,2019年11月9日27.06吨价款10282.8元,计129.5吨价款4921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49210元增值税发票。全部货款被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亚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预拌砂浆供销合同》;2、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过磅单、销货单各2单;3、增值税发票;4、***签字的收货凭据;5公告费凭据。 恺耐捷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1日,亚玖公司与恺耐捷公司签订《预拌砂浆供销合同》约定,恺耐捷公司因承建淮北市绿金花园项目需要,向亚玖公司购买DMM5预拌砌筑干混砂浆,含税单价380元/吨,数量最终以恺耐捷公司验收为准,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和付款办法:供货方以当月经需方签字认可的发货单为依据,开具全额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次月5日前提供给需求方,需求方于提供发票的当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80%,以后每月付款以此类推,余额待在工程砂浆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为亚玖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后,亚玖公司先后于2019年10月29日37.18吨价款14128.4元,2019年11月3日36.38吨价款13824.4元,11月5日28.88吨价款10974.4元,11月9日27.06吨价款10282.8元,恺耐捷公司的***于2019年12月7日对上述砂浆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共计129.5吨价款49210元,恺耐捷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亚玖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为恺耐捷公司开具了49210元增值税发票。亚玖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预拌砂浆供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亚玖公司早已将DMM5砂浆129.5吨交付,恺耐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显然违约,现亚玖公司诉求货款4921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亚玖公司诉请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2019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5%自2019年12月9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9日计1065天,之后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仍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亚玖公司诉请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实质为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法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亚玖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予支持,但起算日期考虑到亚玖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才开具增值税发票,恺耐捷公司前期也未支付过货款,从有利于恺耐捷公司的利益出发,利息起算日期本院酌定为开具发票的20个工作日后计算即自2020年2月5日起算,相应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故对亚玖公司该项逾期付款利息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公告费260元,因是恺耐捷公司违约,属亚玖公司为维护其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210元及利息(以4921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2元,被告安徽恺耐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