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602民初1703号 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玖公司)与被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品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品农公司将押金及保证金合计112800元,利息6880元(以112,800元为基数,利率3.6%/年,自2022年8月6日暂算至2024年4月6日计610天,之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计119,680元,立即给付亚玖公司。2.诉讼等费用由品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3日,亚玖公司因购买干混砂浆汽车,通过品农公司在平安银行办理购车贷款(经办人***与***案涉行为为职务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归于亚玖公司),约定亚玖公司自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计36个月,每月向平安银行还款9,243元共332,748元,并向品农公司支付费用每月1,870元共67,320元。品农公司另向亚玖公司收取续保押金3,000元、保证金109,800元共112,800元。品农公司承诺在贷款还清后将续保押金及保证金退还亚玖公司。亚玖公司按约定向平安银行还清了贷款,并向品农公司支付了费用。品农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押金及保证金构成违约,2023年8月14日品农公司承诺,自2023年9月起每月还款18,800元,至2024年2月还清全部押金及保证金112,800元,但也未履行承诺。 品农公司辩称:对亚玖公司起诉事实无异议,品农公司和***签订的协议,品农公司要求收取押金及保证金应有***债权转让手续。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6月23日,亚玖公司与安徽芜湖成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作为亚玖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文本代理人处签名,采购安徽芜湖成瑞商贸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汽车。为支付汽车货款,亚玖公司通过品农公司贷款服务向平安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为贷款所需,由亚玖公司工作人员***名义办理购车贷款。品农公司也出借亚玖公司部分款项。2019年8月7日,品农公司收取***名义续保押金3,000元,保证金109,800元。2022年8月,亚玖公司以***名义还清平安银行贷款,亚玖公司直接汇款品农公司还清品农公司出借款项。2023年8月14日品农公司对***作出书面承诺函,承诺自2023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18,800元,至2024年2月还清全部押金及保证金112,800元,之后品农公司没有偿还款项。2023年10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 另查:亚玖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行为系亚玖公司的授权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归属于亚玖公司。为回应品农公司的抗辩意见,***当庭出具债务转让书,将债务转让给亚玖公司并告知品农公司。 以上事实,有亚玖公司举证的车辆买卖合同、还款计划明细表、收款收据、个人账户汇总清单、徽商银行回单、催告函、承诺函、***和***书出庭作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无论***系亚玖公司授权行为抑或依品农公司抗辩意见***将债务转让给亚玖公司,亚玖公司起诉品农公司依法有据,品农公司应承担退还押金及保证金的责任。品农公司2023年8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承诺自2023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亚玖公司并无明确反对的意见,但品农公司对分期还款的承诺全部没有履行,本院以首期承诺还款逾期次日即2023年10月1日作为押金及保证金利息起算时间比较能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亚玖公司要求延续计算利息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为简洁计算亚玖公司利息损失,本院不再分段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合计112,800元并承担利息(按逾期次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112,800元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7元由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诉讼费、保全费等)。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