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602执异2号 申请人: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机电科技孵化器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玖公司)与安徽金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亚玖公司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亚玖公司称,申请追加三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三被申请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亚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亚玖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金沣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金沣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持股51%、***持股49%。2021年3月18日变更为***持股51%、***持股49%。经查询,原股东和现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故申请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亚玖公司与金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金沣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亚玖公司申请执行。因未执行到位,亚玖公司遂提出追加金沣公司原股东及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查,金沣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持股51%、***持股49%,股东认缴资本出资期限为2040年3月3日。2021年3月18日变更为***持股51%、***持股49%。经查询,原股东和现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院认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亚玖公司以金沣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金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原股东和现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从查明的事实看,金沣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出资期限为2040年3月3日,即使是按新公司法的要求,需调整出资期限,其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仍未到期(况且申请人现未提供变更出资期限后到期的证据),股东仍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并不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缴纳或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执行中,认定股东出资利益加速到期而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无法律规定,亚玖公司申请追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追加的受理条件,但其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或申请破产清算的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