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1民初40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地址:奉新县工业园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GD8T8R。 法定代表人:**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皓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