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

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江西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民初4269号 申请人: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宁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GD8T8R。 法定代表人:**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1-2004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HTW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其他财产等)。申请人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电气(江西)电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