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3656号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82588290。
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工业集中区盛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3174542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周洋。
被告:周江。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洋、周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宛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