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6547号之一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82588290。
法定代表人:许玉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工业集中区盛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317454289,确认送达地址宝应县叶挺路17号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确认送达地址扬州市宝应县。
被告:周洋,男,198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周江,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洋、周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苏0591民初654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扬州市华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洋、周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5元、保全费2530元,合计6195元,由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