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旭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

江某某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427号 申请人:江***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KBRD6R,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国际纺织生活城18栋3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5372091T,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园(保险小镇)A15幢1325室。 申请人江***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60000元。申请人江***空调维保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6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