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区德力西电气销售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0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物流园B区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199511280H。
法定代表人: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德力西电气销售部,经营场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89-17号(永升花苑1幢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203L15678714U。
经营者:向阳,男,1971年12月28日,土家族,住克拉玛依区永升花苑*幢*****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德力西电气销售部、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审理终结并作出的(2018)新0203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德力西电气销售部、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德力西电气销售部、向阳偿还案款1120928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联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销(2019)新0203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203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佩军
审判员  艾海提
审判员  李武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腾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