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西段路南解放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上诉人河南翔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翔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