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6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4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