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某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6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4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