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2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