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6民初2420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