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6民初2420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