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06民初71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