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333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