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333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