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3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朴源文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汤阴县朴源文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