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3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朴源文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汤阴县朴源文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