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望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工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湖**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桑梓村**栋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工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