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917号
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号。
经营者:***,该服务部业主。
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幢*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