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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917号 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号。 经营者:***,该服务部业主。 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幢*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