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879号之一
原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6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11277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15747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开庭时间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112元,减半收取22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56元,由原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